家政喂水致婴儿烫伤谁该担责任(家政喂水致婴儿烫伤谁该担责任)

月嫂服务网 多少钱可以找月嫂 2024-03-11 19:48:08 594

我支付了家政服务费用,但我的孩子被烧伤并留下了疤痕。家政造成伤害,雇主是谁?一家家政公司声称只是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主张也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家政人员尽职尽责,应由家政公司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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襁褓中的婴儿被开水烫伤

家住广州的黄女士于2016年1月生下儿子,全家人欣喜若狂。同年6月8日,黄女士与王某及家政公司签订了三方家政服务协议。家政公司以此为平台,推荐王某承担黄女士住处的一般家务劳动。合同规定,黄女士有义务配合家政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如果黄女士怂恿王某离开家政公司管理层,家政公司有权随时召回王某或终止服务。王某与他人交往时应遵守家政公司的管理规定。

7月5日晚,意外发生。王某给婴儿喝水时,将热奶瓶打翻,婴儿被开水烫伤。随后,婴儿被送往医院急诊室,住院20天。出院医生指示显示:定期随访,对已愈合的伤口继续进行抗疤痕、色素沉着治疗。后续医生指示显示:定期随访,下腹部疤痕需要手术切除,阴茎疤痕需要观察,必要时进行包皮环切术。经鉴定,婴儿伤势为轻伤二级。

黄女士夫妇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及家政公司赔偿损失。但家政公司表示,当时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协议,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中介关系。而且,一般的家务辅助工作只是简单地照顾婴幼儿,并不包括保姆提供的“喂宝宝”服务。是黄女士先违约的。同时,黄女士是王某的雇主,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

一审:家政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因其提供的中介服务而受益于三方协议。黄女士夫妇声称家政公司是雇主或服务产品提供者,没有事实依据。至于资质、技能、培训管理,家政公司有合同义务。即使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如果黄女士和丈夫认为家政公司违约,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本案中,家政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本案中,王某因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孩子受伤,属于疏忽大意。黄女士作为事发时的雇主和孩子的监护人,本应相当谨慎,也有过错。两人对这起事故各负50%的责任。庭审期间,王某没有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判令王某赔偿18000余元。

二审:属于官方行为,公司需赔偿

黄女士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独立雇佣形式和事业单位组织形式。自主雇佣形式是个人直接聘用员工,双方直接建立雇佣关系。机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家政从业人员和顾客,协助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家政服务中介仅起中介作用,收取中介费用;第二类是家政服务代理管理服务。该机构对家政工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家政服务机构根据顾客的要求,选择家政工人为顾客提供服务。家政服务机构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

本案中,虽然三方协议将这种关系界定为居间关系,但法律将居间合同定义为居间人向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收取相应费用。

从本案双方的协议内容来看,家政公司不仅拥有中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王某负有管理责任。黄女士与王女士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合同中确认的合同性质与合同主要条款不一致,该合同为格式合同,排除和减轻了家政公司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机构组织情况。王某是一家家政公司派出的家政雇员,为黄女士提供合同约定的家政服务。

法院认为,三方协议并未具体约定“一般家务劳动”,但该公司网站信息显示,“一般家务劳动”包括婴幼儿的日常护理。按照常人的理解和生活常识,王某帮忙喂奶、喝水属于一般的日常护理,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王某的疏忽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政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黄女士选择了一般的家务劳动,而不是专门的托儿服务。她应该预见到,派出的人员不具备育儿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照顾婴幼儿时会增加风险。而且,他们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二审遂改判要求家政公司赔偿1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