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期间,南京一名保姆因雇主不给她放假,向雇主要求将工资增加三倍或为她提供补假。《现代快报》近日有报道称,这种情况已不再是例外,雇主与保姆之间因节假日加班、以及保姆能否带薪休假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姆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他们中的大多数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目前的加班工资规定很难覆盖这一人群,而且节假日加班的保姆也没有。工资翻倍甚至翻三倍。对于这种说法,很多保姆并不认同。那么,保姆是否应该享有加班费、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利呢?这项权利应该由劳动者享有。解读保姆是否应享受节假日加班费、带薪休假等权益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明确保姆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力的常见定义是指劳动要素的供给者和劳动的承受者。法律上劳动者的定义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自然人。根据这个定义,应该说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姆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既然是工人,为什么有些人认为不能享受假期、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呢?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劳动者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一词,并“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那些在“用人家庭”受雇的保姆往往被一些人理解为不受该法律管辖。之内。事实上,这种理解可能并不准确。事实上,“用人家庭”并不是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如今,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发展,保姆等家政工人已成为这一社会职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当今时代的保姆已不再等同于旧社会的仆人。许多在私人家庭工作的保姆现在与雇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有与社会其他工人相同的权利。今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时指出,家庭也是就业单位,家政服务业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民生、调整产业结构。会议部署的五项重大政策措施之一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与家政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报酬”和家政工人的休息权利。”。这一切都说明,保姆依法、政策享受节假日加班费、带薪休假等权利是完全正确的。操作方法仍需改进。现实中,一些聘请保姆做家务的个人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看来,他们并不适合享受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等权利。不过,保姆有享受法定假期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保姆在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合理给予相应补偿。应尽快明确该领域空白法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当然,保姆这个工人群体,确实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些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可能确实只是雇佣关系。当这种关系需要调解的时候,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就有点困难了。又比如,有的保姆在雇主家里生活了很多年。至于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才算上班、下班、加班,并不像企业那样明确。因此,如何保障加班费、带薪休假等保姆权益,有必要加快完善相关操作办法。改进的一个大前提是,无论保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无论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保证。至于具体办法如何完善,原来的相关规定尚属空白,有待填补;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够详细、不够明确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对于未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或非家政公司委派的保姆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如何保障其权利,目前缺乏统一、明确的指导意见。如何鼓励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健全经营管理规定。当然,这是一项繁琐的工作,但我们又忍不住去做。一方面,这是现实中处理此类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如今的家政服务业正在随着市场化、社会化的趋势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大产业,而随之而来的保姆索赔等上述各类维权事项也会随之增多,因此迫切需要改进相关操作方法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