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者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生育保险窗口保险办公室。
2、验收合格后,工作人员将出具体检证明。
3、女职工生育的产假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者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障办事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结算的好处。
4、工作人员受理并批准申请后,发放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注:以上流程仅供参考。不同地区的流程差异很大。怀孕母亲应参考提供社会保障的地点。
1.分娩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用和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员工个人承担。女职工产后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公司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有所不同。例如,湖州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绍兴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在生产当月缴纳社保。
2.已完成保险登记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