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全家出游的句子(国庆节全家出游的句子)

月嫂服务网 如何找月嫂 2024-03-27 15:47:14 695

1、节假日出行,需要支付保姆工资吗?

网友周女士:我家里有半日保姆。国庆假期我们放假8天。我和老公打算带孩子去旅行,让保姆休息8天。保姆这8天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国庆节全家出游的句子(国庆节全家出游的句子)

律师点评:目前找保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并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顾客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保姆与家政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工资由家政服务公司支付,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保姆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果是这种情况,家政服务公司不仅要支付保姆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而且如果保姆在节假日期间工作,公司还必须依法支付三倍的工资。周女士与保姆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即无需向保姆支付任何工资。

另一位是周女士在市场上找到的保姆。她和保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基于本案,周女士是否需要向保姆支付国庆假期工资主要取决于双方工资的结算方式。如果保姆的工资按月发放,那么周女士的家人会允许保姆因出差休息8天。周女士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如果保姆的工资是按天计算的,那么周女士可以按照保姆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国庆假期期间不发工资。

2、带朋友自驾旅行时,免责条款有用吗?

网友叶先生:我前段时间在温州晚报上看到一篇报道,说有一个人在新疆做生意。回家过年的时候,他好心接了亲戚。不料,他在路上追尾了一辆重型半挂车,亲人受重伤,变成了植物人。这个人必须要赔偿。94万元。这个国庆节,我也想开车带朋友出去玩。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发生意外,我是不是负最大责任?我怎样才能避免责任?签署免责声明有用吗?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善意的拼车案件,也叫搭便车。目前,对于善意拼车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则,司法实践领域尚无统一规定。

我个人认为,善意的拼车并不是一种交通服务契约,而是一种无偿的善意行为。免费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与有偿运输服务合同相比,一般来说,其承担的责任相对较低。车主(驾驶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基于公平原则也可以适当减轻车主(驾驶人)的责任,而对于车主(驾驶人)而言不对司机的一般疏忽负责。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或判断车主(驾驶人)的程度,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高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高速、飙车等,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具体分析认定。一般来说,驾驶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即可认定为重大过失。基于此案,如果叶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只要他对事故不负有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一般都可以免除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无论是免费乘车还是有偿服务,车辆驾驶都是高风险作业,司机应尽最大的小心和注意,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即使发生意外,你也可以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如果驾驶员有严重过错,事先签订的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不具有免除责任的效果。

3、如果托运行李丢失,旅行社需要赔偿吗?

网友郭老师:这个月底,我报名了旅行社组织的“温州-日本”游。在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旅行社给我提供了“须携带现金、珠宝等重要物品”的“备注”。不过,我的一些现金、珠宝、电脑和其他贵重物品必须放在我的行李箱中。如果我的行李箱在旅行社的客车上遗失了,我可以向旅行社要求赔偿吗?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为旅游者保管的行李、物品毁损、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造成的损失的;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4)因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

基于此案,如果旅行社工作人员已特别提醒游客“注意事项”,但郭老师未听从其指示,仍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依法;但如果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只注明了“注意事项”,没有对游客进行特别提醒或提示,则不能免除旅行社的保管责任,即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但如果旅游者本身有过错,旅行社的责任应免除。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跟团旅游时,如果确实有难以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向旅行社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因航班延误退团,路费可以退吗?

网友林女士:我本来是参加一个从杭州到菲律宾长滩岛的旅行团。没想到,当我们出发时,飞机延误了十多个小时。我一怒之下独自离开。与旅行社协商退款时,旅行社表示我自愿退团,不愿意退团费。律师,请告诉我,我可以拿回我的钱吗?

律师点评:林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因出发航班长时间延误而放弃了行程。虽然她的行为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事情的发生却是有原因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旅游者。

根据本案,林女士可以退还的金额应根据旅行社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扣除,余款应退还。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游客造成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天气等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的,航空公司可以免除责任。